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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7-05-0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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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37个)


主体编码

主体名称

JSZT120100001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JSZT120100002

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JSZT120100003

泰州市教育局

JSZT120100004

泰州市知识产权局

JSZT120100005

泰州市民政局

JSZT120100006

泰州市财政局

JSZT120100007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JSZT120100008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JSZT120100009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JSZT120100010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JSZT120100011

泰州市规划局

JSZT120100012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JSZT120100013

泰州市水利局

JSZT120100014

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JSZT120100015

泰州市商务局

JSZT120100016

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JSZT120100017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JSZT120100018

泰州市审计局

JSZT120100019

泰州市粮食局

JSZT120100020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JSZT120100021

泰州市统计局

JSZT120100022

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JSZT120100023

泰州市体育局

JSZT120100024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JSZT120100025

泰州市公安局

JSZT120100026

泰州市司法局

JSZT120100027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JSZT120100028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JSZT120100029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JSZT120100030

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JSZT120100031

泰州市民防局

JSZT120100032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JSZT120100033

泰州市地震局

JSZT120100034

泰州市物价局

JSZT120100035

泰州市旅游局

JSZT120100036

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JSZT120100037

泰州市档案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53个)


主体编码

主体名称

JSZT120100038

泰州市消防支队

JSZT120100039

泰州市公路管理处

JSZT120100040

泰州市地方海事局

JSZT120100041

泰州市运输管理处

JSZT120100042

泰州市航道管理处

JSZT120100043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JSZT120100044

江苏省泰州市烟草专卖局

JSZT120100045

泰州市盐务管理局

JSZT120100046

泰州市气象局

JSZT120100047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JSZT120100048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JSZT120100049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JSZT120100050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JSZT120100051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JSZT120100052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JSZT120100053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JSZT120100054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

JSZT120100055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

JSZT120100056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JSZT120100057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

JSZT120100058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五大队

JSZT120100059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六大队

JSZT120100060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JSZT120100061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JSZT120100062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阴大桥检查站

JSZT120100063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州大桥北检查站

JSZT120100064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东派出所

JSZT120100065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中派出所

JSZT120100066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北派出所

JSZT120100067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

JSZT120100068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西派出所

JSZT120100069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九龙派出所

JSZT120100070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派出所

JSZT120100071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苏陈派出所

JSZT120100072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高教园区派出所

JSZT120100073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物流园区派出所

JSZT120100074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农业园区派出所

JSZT120100075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罡杨派出所

JSZT120100076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明珠派出所

JSZT120100077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寺巷派出所

JSZT120100078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滨江派出所

JSZT120100079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周山河派出所

JSZT120100080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野徐派出所

JSZT120100081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医药城派出所

JSZT120100082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口岸派出所

JSZT120100083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永安洲派出所

JSZT120100084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创业园派出所

JSZT120100085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刁铺派出所

JSZT120100086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白马派出所

JSZT120100087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大泗派出所

JSZT120100088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胡庄派出所

JSZT120100089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扬子江工业园区派出所

JSZT120100090

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不含中央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凡未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权。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持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行政执法行为,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投诉举报电话:0523-86839412)。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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